报名中 【合同制】2025年石拐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的公告(招若干人,08月08日~08月12日报名)

招录编制:合同制

招录地区:石拐

岗位类型:其它

招录人数:若干人

报名时间:2025年08月08日-08月12日

*具体内容请以正文为准*

2025年石拐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字〔2024〕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字〔2020〕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经石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开发公益性岗位,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主自愿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具体岗位及岗位需求详见《2025年石拐区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情况表》;

三、招聘对象及范围

(一)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的石拐区常住且已完成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招录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较强责任感;

3、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服务意识、服从单位安排管理、尽职尽责、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5、正在享受或已享受期满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的原则不在此次招聘范围。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录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在单位缴纳职工社保的;注册工商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股东、监事、理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系人等);农业合作社的法人等;在运管部门登记任何营运车辆信息;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

2、其他不适合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四、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部门对开发公益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270元/月。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五、招聘流程

(一)发布公告:通过“石拐区就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25年8月8日-12日

3.报名地点:石拐区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472-2730905

(三)所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2、个人申请1份、1寸照片1张;

3、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登记表》;

4、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承诺书》;

六、公示和聘用

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拟上岗人员名单将通过“石拐区就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上岗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

七、服务期限及日常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服务期间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管理。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服务协议一年一签,考核合格的签署下一年度服务协议。

八、退出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服务协议,并及时报告区就业服务中心,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和享受补贴期满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法定情形。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因身体状况、升学、就业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服务的,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同意、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离岗,终止其服务资格。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故旷工15日或年累计30日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反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服务协议、劳务合同等)达到辞退条件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解除服务协议,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并逐级上报备案。

九、有关要求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

(二)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在落实人岗匹配要求,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岗位要求安置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岗位。对出现人岗不符、人员不在岗等情况的,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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