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的呼和浩特地区唯一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第五届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届期已满,现已开展换届工作。为广纳社会各界优秀专业人才参与呼和浩特仲裁工作,改善和优化仲裁员组成结构,加强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金融、涉外等专业领域以及企事业单位、商会中选聘优秀人才充实到仲裁队伍中,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依据此前发布的选聘公告已提交申请材料的,不需重复申请;前期未提交申请的,可以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选聘范围及任期
凡是符合本会仲裁员选聘条件的有意向者均可申请,包括新申请和拟申请续聘人士。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案件分布情况,确定选聘规模以及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占比,并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选聘。
仲裁员任期5年,任期随第六届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届满终止。
二、申请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根据《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遵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章程》《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熟悉《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撰写裁决书,办案效果好;
3.诚实守信、认真勤勉、注重效率,积极学习、宣传仲裁法律制度;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工作管理办法》《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指南》的规定,同等专业水平比照高级职称评定条件进行认定,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所在单位同意后才能担任仲裁员的人员,需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四)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申请者,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从事仲裁工作者:
(1)具有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3)长期从事办案工作,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2.律师:
(1)具有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或曾从事诉讼、仲裁业务,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办案经验,律师执业满八年;
(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3.曾任法官:
(1)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曾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或者研究工作,曾担任审判长或者副庭长以上职务满八年;
(3)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
4.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1)具有高级职称,现为教授、副教授或者研究员、副研究员;
(2)从事民商法方面的研究或教学工作;
(3)办理仲裁或诉讼案件,具备相应办案经验;
(4)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
5.经济贸易工作者: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3)在具有影响力的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担任法务负责人,或者熟悉行业的法律法规,精通行业政策、技术规范和交易习惯的专家。
6.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者:
(1)具有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知识产权类法律实务经验;
(2)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者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
(3)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或者研究工作;
(4)熟悉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精通行业政策、技术规范和交易习惯。
7.金融领域的工作者: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在本行业得到公认具有一定影响力,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2)具有法律知识,金融相关专业知识,在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各证券公司、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满三年以上的金融、法律专业人员。
8.涉外领域的工作者:
熟悉涉外纠纷处理,具备英语或者其他主要语种(蒙语、俄语等)庭审及裁决能力,具有实务经验。
三、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人士及申请续聘的本会在册仲裁员,应当填写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原件,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法官任命文件、离职(或退休)证明;
6.高级经济师证明、高级工程师证明、高级会计师证明、研究员(副研究员)证明、教授(副教授)资格证明、其他高级职称以及组织任命文件;
7.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聘任证书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四、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逾期不再接收申请。
(二)申请人须同时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1.申请表下载
方式一:《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可登录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官网(huhhotac.org.cn)首页在“仲裁资料”栏文档下载中下载填写。
方式二:点击文章底部相关附件下载填写。
2.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请于2024年11月25日前将填写好的《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电子照片、个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邮寄或递交至本会,并将上述资料电子扫描件发送至本会邮箱:hhhtac@163.com,邮件名称统一为“仲裁员申请表+姓名”。
(三)最终是否受聘为本会仲裁员,以本会公布的仲裁员名册为准。
(四)本会对申请材料严格保密,拟聘任仲裁员由本会审议通过,如未被聘任,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五、仲裁员选聘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需在本会官网上下载并填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并附符合选聘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职称、任职情况、专业学术成果等)。
(二)初审。由本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复审。本会根据案件类型、数量和仲裁员需求量对候选人员进行择优选聘,结合初审情况进行人员筛选。
(四)复核。将拟聘仲裁员名单报自治区司法厅复核。
(五)审议决定。本会将司法厅复核后的拟聘人员名单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拟聘人选。
(六)公示。向社会公示拟聘仲裁员人选。
(七)聘任。由本会颁发仲裁员聘书,列入本会仲裁员名册,向社会公布。
六、联系方式
1.地址: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
2.联系人:张佳
3.联系电话:0471-461488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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